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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青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青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驻青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驻青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3]4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工作的通知》(财监便[2002]92号)等规定,结合近年财政直接支付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办研究修订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办理流程和申报要求等事项,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一、申报流程

基层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在上报一级预算单位之前,应当由所在地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

基层预算单位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由所在地最高级次的主管单位报送专员办审核;对于所在地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基层预算单位直接报送专员办审核。

二、申报材料

(一)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报告

"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专员办,说明申请直接支付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累计支付情况(含项目涉及的授权支付资金、其他资金等)、申报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所在地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基层预算单位直接出具正式文件并报送专员办;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基层预算单位,由所在地最高级次的主管单位出具正式文件并报送专员办。

(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所在地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基层预算单位,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专员办。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基层预算单位,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并由所在地最高级次的主管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专员办。

(三)相关证明材料

1.物品和服务类采购

1)项目批复文件;

2)预算批复文件;

3)招投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4)采购合同;

5)相关发票或收据;

6)有关验收手续;

7)合同约定的相关要件;

8)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2.工程类采购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如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等);

2)预算项目申报文本(含项目支出预算表)及预算批复文件;

3)建设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招投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若建设工程合同涉及总包分包,要求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

5)工程进度款支付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价款结算单、工程监理的审核意见、工程监理月报、监理工程竣工报告等,相关材料中需明确工程项目已完成进度。

6)相关发票或收据;

7)合同约定的相关要件;

8)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基层预算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审核流程

(一)受理申请。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后,由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齐全的,予以退回,要求重新补报;对于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批复。受理后,专员办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专员办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将《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返回预算单位。

 

 

财政部青岛专员办     

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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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