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青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青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驻青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驻青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等规定,结合近年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办研究修订了银行账户业务办理流程和申报要求等事项,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发布前有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一、银行账户审批
(一)需审批业务:
1.新开立银行账户(账户类型不包括定期存款、贷款转存款和保证金账户)。
2.变更开户银行。
3.延长账户使用期。
(二)申报材料
1.新开立账户申报材料:
(1)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以申请单位正式文件制式向我办行文,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需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上级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
(3)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开立收入汇缴类账户的,应提供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资金的文件复印件。
开立房改类账户的,应提供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开立外汇类账户的,应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开立党费/工会经费类账户的,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复党组织或工会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视同撤销旧账户、开立新账户处理。
3.延长账户使用期申报材料:
(1)银行账户延期申请报告
“银行账户延期申请报告”应以申请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向我办行文,详细说明本账户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延期的理由。
(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延期申请表》
需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上级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
(三)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申报资料后,由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对于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或不齐全的,退回重新补报;对于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审核批复。受理申报后,我办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审批通过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3.办理开户。申请单位应在取得《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开户手续。
4.办理新开户备案。申请单位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办申请办理新开户备案。
二、银行账户备案
(一)需备案业务:
1.已完成银行账户开立(包括定期存款、贷款转存款和保证金帐户)。
2.已完成银行账户撤销。
3.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单位名称、地址等开户资料变更。
4.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
5.其他按规定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二)申报材料
1.银行账户备案申请报告
“银行账户备案申请报告”应以申请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向我办行文,详细说明本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备案的有关情况。若所开立银行账户为定期存款账户,需说明资金来源。
2.《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需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3.相关证明材料
(1)开立银行账户后办理新开户备案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定期存款无此项)
若所开立的账户性质属于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需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若所开立的账户为定期存款账户的,需提供定期存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若所开立的账户为贷款转存款账户的,需提供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若所开立的账户为保证金账户的,需提供批准收取保证金的文件复印件。
(2)撤消银行账户后办理撤户备案的,需提供《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定期存款无此项)及相关资金划转业务回单复印件。
(3)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单位名称、地址等开户资料变更的,需提供相关变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需提供开户银行签章的变更银行账号证明材料。
(5)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按照财库[2002]48号文件规定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三)备案流程
1.受理申请。申请单位按照要求上报申报资料后,由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对于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或不齐全的,退回重新补报;对于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审核备案。受理申报后,我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账户予以备案。
三、账户年检
(一)申报材料
1.正式文件形式年检申请报告。
2.《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需单位负责人签章。
3.《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需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章。
4.所有银行账户上年度12月31日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复印件。
5.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基建报表的资金平衡表、工会报表的资产负债表等复印件。
上述材料1、2、3需加盖单位公章,4、5需加盖财务章。
(二)年检流程
1.受理。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各中央驻青预算单位按照要求向我办报送年检申报材料,不申报、逾期申报的将予以通报,并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青岛市范围内无上级主管单位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直接向我办报送资料进行年检;在青岛市范围内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本系统所有单位年检申报资料,一并报送我办进行年检。
2.审核。2月1日至3月31日,我办对银行账户年检申报资料实行集中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下达整改通知,对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下达年检结论。根据审核情况,择机对部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3.整改。4月30日前,有关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对年检中存在的问题完成整改,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4.通报。整改阶段完成后,我办将汇总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通报各中央驻青预算单位,并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青岛专员办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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